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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霄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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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究竟是时尚还是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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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6-25 07:45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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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6-25 07:46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霄云 于 2010-6-25 15:25 编辑

昨天,头一次在本地最大的报纸上看到了对于街拍的公开话题,大家见仁见智吧!网上的消息也找到了,转给大家看吧!
http://www.chinadaily.com.cn/dfp ... content_494065.html

天津北方网讯:如今,在很多人眼里,“街拍”代表着一种时尚,在互联网上“百度”一下便可发现,各类“街拍”帖子数不胜数。其实,大多数“街拍”照片都是偷拍而来,并未征得“模特”的同意。不管是无心的也好,故意的也罢,这种“街拍”并传播的行为已经触及法律的底线,一不小心就会构成侵权。

  美女被偷拍照片发上网

  外企白领周小姐在一次浏览网页时,惊讶地发现自己不久前逛街时的一张照片被人发到网上。与周小姐照片并列的还有数十位靓丽女孩的照片,大都是在大街上拍到的,照片下面有网友跟帖,其中不少带有调侃意味。这些不友善的评论令周小姐十分气愤,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这张照片竟被她的同事看到了,偷偷在背后议论。为排解烦恼,周小姐找到闺密小李倒苦水,这才知道,原来小李也有过这样的遭遇。一次小李在公交车站等车,不小心将零钱掉在了地上,于是蹲在地上捡,哪知这个不太文雅的动作被人拍到放在了网上,其后的跟帖评论也是一个比一个恶毒,小李难受了好一阵。其实周小姐和小李的遭遇并非个案。“街拍客”不尊重被拍者意见而随意拍照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上传至网络随意传播,让许多被拍者对自己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十分担忧。
   侵犯何权利看照片用途

  关于“街拍”是否侵权的问题,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云认为,关键在于“街拍者”对于照片的用途。使用方式不一样,侵犯何种权利也会不同。如果“街拍者”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广告封面等营利活动,则侵犯被拍者的肖像权;如果“街拍者”非法制作他人肖像、侮辱、毁损他人肖像,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都侵犯了被拍者的名誉权;如果“街拍者”在未征得被拍者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照片以及其他个人基本信息予以公布,那么该行为则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对此,我国《民法通则》有明确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照片擅公开侵权需担责

  结合本案,郑晓云提出,“街拍者”在未征得周小姐同意的情况下将照片上传至网上,使得周小姐遭到网友的不正当评论,导致周小姐自尊受损、社会评价被贬低。该行为已经侵犯了周小姐的名誉权。照片内容属于私人信息,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因此,“街拍者”在未取得被拍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私自对外公开他人的私人信息。与此同时,如果“街拍者”擅自将照片传至网上的行为,导致被拍者受到侮辱、诋毁等不正当的侵犯以至于被拍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则“街拍者”擅自上传照片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正是由于“街拍者”私自将周小姐照片上传网上的行为使得周小姐自尊受损,使得周小姐社会评价遭受到不正当的贬低。那么“街拍者”理所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郑晓云认为,网站作为网络的中间服务商,在发现或是经受害人通知自己经营的网站上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后,应及时履行“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即应当立即删除或是屏蔽该信息。否则,网站也应当承担与之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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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0-6-25 08:49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霄云 于 2010-6-25 14:27 编辑

自打能上网,我基本上很少看报纸了,昨天看到这条新闻,纯属意外。我当时正坐在电脑前偷偷摸摸上赤足网(媳妇对于我上任何恋足网站身恶痛觉,估计她心里觉得最大的“毒瘤”就是赤足网了),突然我媳妇把一张报纸扔给我说:“你快看看吧,你的爱好“犯事”了!我以为莫非上赤足网的“罪证”又被她抓到,可一看,报纸上的标题竟然是《街拍,时尚还是禁区》?我就假装不感兴趣地把报纸扔了回去。今天早上出门上班前,趁媳妇不注意,偷偷地把报纸藏在了裤子口袋里,到公司就用相机拍了下来,发到了图文版,大家一起讨论一下。我个人感觉,其实街拍这个话题已经存在讨论很多年了,但截止到目前为止,国内没有任何媒体和刊物刊登过类似办理的案例,就是所谓发表街拍美脚后惹的麻烦(倒是街拍时当场出事的新闻不少,最著名的恐怕就是那个南京的兄弟街拍美脚被抓的新闻了),我是说正常的街拍,不是拍走光或者露底的街拍。很多知名网站都有都市时尚专区,很多时尚美女的逛街身影被众多高手拍摄后或者自己发帖、或者多次转载后刊登出来,很多看帖者以各种各样的言论回复,其中,有不少是对于被拍者不恭的评论,这样的评论,才是本文律师所谓侵犯名誉权的实例。看过本文后,第一感觉,很明显,街拍这种爱好本身绝对不犯法(非走光、漏底拍摄),但如果发表不当,可能招致麻烦。恋足街拍,在国内始终是很少很少一部分人的特殊爱好,这类图片流传范围其实相当有限(相对于那种大众认可的美女丽影的图片),基本上只在圈内的个别论坛被同好们欣赏。所以,通过本文,我感觉,对于我们的启发有以下几点:第一,街拍时绝对不拍摄不应该拍摄的东西;第二,发表帖子时的标题一定不要用对于被拍者不恭、诋毁、下流的字眼;第三,任何会员对于街拍图片中人物(任何人物,男女都算)的不适当言论都应该严令禁止,一旦出现,严惩不贷,避免出现任何侵犯名誉权的实际情况。我个人感觉,报纸的编辑就是为了抓新闻、搞眼球的一群人,他们的话,也不必太当真。今天,这家刊物会说吃味精有毒;明天,他们同样说,吃味精有益身体。律师的话也要看,真正的法律理解是否如他们所言?如果他们说的都是一成不变的定论,法官是干啥的?为何律师们在法庭上引经据典、洋洋洒洒的长篇大论经常不被采纳或者被驳回,因此,我感觉,喜欢街拍的朋友大可不必过分顾虑,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国内,打任何官司都是极为复杂、牵扯精力的大事情。需要找律师咨询、找网络公司联系、公安局报案(非走光拍摄人家受理不受理还不好说)、取证等等,因此,最坏的结果,也就是当事人要求网站删除该相片或者赔礼道歉之类,很多网站一般对于这样的诉求搭理都不搭理,曾看到类似的案例,某小姐要求网站删除照片,网管答复:发布者有创作权,我们无权删除。最后,还是不了了之。因此,我不会因为这样的事情改变我的爱好,但我会注意不去混乱的论坛发表自己的作品(只在赤足独家发表);多发金币帖,控制实际浏览人数,一旦将来被转载,也是追查的依据之一(哪些会员购买了我的作品清单始终保留)。但看到这样的爱好已经能堂而皇之的在国内知名报纸上讨论,大家就知道街拍已经深深地深入了我们的生活,兄弟们不仅要学会街拍的技巧,更要知道街拍的分寸,以及如何正确对待他人的态度。大家的观点我也很有兴趣,希望讨论的热热闹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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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19:00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在国内目前的气氛,谈个人的这个权力、那个权力很可笑!至于发图的脸部处理,没那么严重,自己掌握好了,论坛决不强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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